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件要求,我委承接國務院決定取消、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下放管理層級的評比、達標的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原由國家衛計委承擔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和“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審批項目。
二、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審批事項,列入我委現有的“醫療機構設置及執業、變更、歇業、注銷登記”審批事項,該項目以後由省衛生計生委按規定審批。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产品的審批”審批事項,列入我委現有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产品衛生許可”事項,是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産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輸配水設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今後由省衛生計生委按規定審批。
三、承接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評比、達標的項目:“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評比,原屬于國家衛計委管理,本次按照要求承接下放至省衛生計生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