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豫政辦 〔2014〕68號
【發布日期】 2014-06-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4/06/23/010481573.shtml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14〕7號),設立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爲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加強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相關工作。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
(三)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向省政府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四)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向社會公開征求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意見。
(五)承擔省政府規章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責任。承擔鄭州市和國務院批准我省較大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審查責任,承擔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是否抵觸或相互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負責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問題的解釋工作。
(七)研究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立完善規範行政執法有關制度。
(八)承擔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資格管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承擔協調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爭議和問題等有關工作。
(九)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複議案件進行審理,擬訂行政複議決定。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經濟和民事訴訟。承辦省政府決定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
(十)負責省政府規章清理、編纂,指導全省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英文譯本。
(十一)承擔省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負責對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進行簽發前的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意見。
(十二)負責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範行政調解程序,指導全省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機制。
(十三)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傳、培訓。
(十四)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設8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和綜合材料起草工作,負責督查機關重點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政調解處。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工作;負責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指導全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依法行政宣傳工作;負責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行政調解範圍,規範行政調解程序;指導全省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機制。
(三)經濟法規處。負責發展改革、統計、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國防科工、交通運輸、財政、審計、金融、安全生産、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工商、煙草專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制定規劃、組織起草、審查協調和補充修訂工作,對口聯系省政府有關部門,承擔上述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涉及法制問題的解釋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的具體事項;負責組織對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修改、廢止建議。
(四)行政法規處。負責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監察、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衛生計生、外事僑務、民族、宗教、人防、機關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制定規劃、組織起草、審查協調和補充修訂工作,對口聯系省政府有關部門,承擔上述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涉及法制問題的解釋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的具體事項;負責組織對省政府規章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修改、廢止建議。
(五)政府法制協調處。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爲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問題,起草配套規定和答複意見;研究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建立完善規範行政執法行爲有關制度;承擔協調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爭議和問題有關工作;負責依法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投訴、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等相關工作。
(六)行政複議處。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承擔由國務院裁決的省政府行政複議案件代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案件的統計彙總和上報工作。
(七)行政應訴處。承擔省政府行政、經濟、民事應訴案件代理工作,負責受理省政府信息公開、外資審批等領域的原級行政複議案件、未經複議直接起訴省政府的應訴案件,承辦省政府決定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全省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省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彙總和上報工作。
(八)譯審備案處。組織翻譯、審定省政府規章英文譯本;負責省政府規章編纂工作;負責向國務院報送省政府規章備案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件,審查處理相關問題;負責鄭州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政府規章備案工作,負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審查處理相關問題;組織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省政府涉法重大決策和重要事務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省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的統計彙總和上報,指導全省實行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政府法制辦機關行政編制爲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五、其他事項
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