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國務院
【發布文號】 國發〔2014〕38號
【發布日期】 2014-09-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國務院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