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一直把白酒作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專項整治,白酒产品質量總體穩定可靠。但是,目前白酒生産仍存在一定的質量安全隱患,如個別地方白酒生産許可管理不嚴,企業存在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液態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態法白酒、白酒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即“塑化劑”,以下簡稱塑化劑)汙染及制售假冒僞劣白酒等問題。爲進一步提升白酒生産企業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切實保障白酒質量安全,促進白酒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白酒生産企業主體責任,從源頭保障白酒質量安全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和生産許可條件組織生産。企業要嚴格按照白酒生産許可有關規定和條件組織生産,保證生産條件持續符合規定。在符合相關産業政策前提下,進行生産許可的延續、變更、注銷等。不准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産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産許可證。白酒生産許可審查細則修訂工作已啓動,明確將控制塑化劑指標等新問題列入審查細則,從原輔料到生産過程全環節質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審查細則修訂發布後,企業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時,必須遵照執行。
(二)切實控制白酒中塑化劑汙染。企業要切實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劑汙染控制工作:一是繼續排查整改。根據本企業生産實際,切實排查原因,特別是整改後产品仍檢出塑化劑的,必須進一步查明來源,全面徹底整改,不留隱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劑的管道、容器、包裝物等接觸酒。二是嚴把原料關。自産原酒的企業,應加強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三是嚴格生産過程監管。結合生産加工全過程,評估所有可能導致溶出塑化劑的因素,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劑對白酒的汙染。四是加強成品控制。企業要確保出廠成品中塑化劑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一旦發現成品中的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立即停産整頓,繼續排查原因,並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白酒。企業要切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原輔料采購、生産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質量安全問題可追溯。加強對原輔料和成品在貯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産加工白酒。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准,嚴禁把甲醇當作食用酒精生産加工白酒。
(四)嚴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特別是不准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賽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采用固態法生産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勾兑生産白酒。
(五)加強白酒出廠檢驗。企業要嚴格白酒出廠檢驗,落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准和企業明示標准,進行产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確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一旦發現产品中出現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停産、徹查原因、召回产品,並向所在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嚴格規範白酒標簽。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准規定,標注白酒標識。不准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爲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爲高粱、小麥等。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能僅標注爲高粱、小麥等。不准虛假標注产品執行標准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准生産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准生産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七)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人。企業要建立並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並以書面文件形式授權其對白酒产品質量安全負責,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産過程控制、产品檢驗和产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二、強化監督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
(一)強化生産許可。嚴格審核白酒生産企業資質,達不到許可條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企業的許可和變更,要符合相關産業政策,必須做到工作文件清晰、程序合法。嚴禁白酒生産許可證的跨省轉移。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對不能持續滿足許可條件、不能保證产品質量安全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依法關停,強制退出。建立和完善白酒生産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進企業依法生産、誠信經營、優勝劣汰。
(二)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白酒生産企業的專項監督檢查,對企業原輔料采儲、生産環境條件、生産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各環節全面檢查,監督企業持續滿足生産許可條件,確保产品符合標准要求。對于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問題要堅決依法查處。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照各地關于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特別是白酒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切實加強對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落實監管責任。
(三)開展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依法組織開展監督抽檢工作,對發現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標不合格的,要立即責令企業停産整頓,召回产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要將白酒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爲監督抽檢的重點。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結果,加強對白酒产品中塑化劑的抽樣檢驗,發現白酒中塑化劑高于風險評估值的,立即責令企業停産整頓,徹查原因。加大風險監測範圍與頻次,及早發現、處置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白酒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及時總結通報,尤其是白酒主産區要主動向地方政府報告,促進監管工作落實和責任履行。
(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白酒生産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生産加工白酒的行爲,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産加工白酒的行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僞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爲,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組織聯合打擊行動,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堅決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爲的發生。
三、完善目標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一)明確目標任務。各地食品監管部門要將加強白酒的監管作爲食品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加強組織領導,統一部署,在機構改革期間要統籌協調和明確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任務,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加強本行政區域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具體實施方案,要對本行政區域白酒生産企業和小作坊進行一次普查和專項檢查,確定工作目標,細化工作措施,明確人員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白酒生産加工集中的地區,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二)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健全社會共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監督、協調和引導作用,推動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積極開展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行業自律、引導市場消費等方面工作,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白酒質量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開辦白酒質量安全科普類專題欄目等。鼓勵和支持消費者參與白酒質量安全監管,暢通投訴渠道,落實有獎舉報,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加強輿論監督,對制售假冒僞劣白酒違法行爲公開曝光。
(三)加強檢查督導。結合當前白酒質量安全隱患,工作中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檢查和解決,對本地區域性問題及重要案件要及時報告總局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注重收集、彙總和分析工作情況,不斷查找薄弱環節,及時發現新情況、制定新舉措、解決新問題。要善于結合食品藥品監管新體制,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白酒質量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請各地于2014年6月底前將本地白酒質量安全監管情況報總局,總局將適時對各地白酒監管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